[32]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90 页。
历史的经验教训我们不能不察。应该指出,此时的袁世凯和古德诺,谁都不是专制主义,更不是独裁主义,就当时的宪制状况,他们都是立宪主义者。
古德诺作为总统宪法顾问,其主要工作在于筹划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这个时期或许实施袁记约法这样的宪制可能更为合宜,通过它的实施,可以恰切地把宪政建设与国家建设结合起来,从而克服那种政治衰败、国家崩溃、走向丛林专制状态的可怕结局。这样做的一个直接优点就是把参与制宪的成员与后来参与议会的议员做了切割,能够阻碍他们在制宪时考虑自己作为议员的利益纠缠,进而全心全意地从事制定宪法。在此期间,围绕着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宪法草拟内容,袁世凯另外组织了一个宪法研究委员会,在古德诺以及另外一位宪法顾问有贺长雄的指导下,于1913年8月19日将一份包含24条的《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教科书的观点,是袁世凯恣意弄权,但实际的情况究竟如何呢?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窥视古德诺的言行,发现中国宪制这个阶段的一些关键性的节点。
当然这是戏言,不过从梁启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反袁观点与革命派孙文等人的反袁观点还是迥然相异的。显然,这是一部总统大权独揽的威权主义宪法体制。所以我强调宪法学的历史性。
从最早的《马关条约》到我国加入WTO,我们更深入地融人世界,这都是国际法问题,都对我国的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就一 个社会的发展状况 来看,《行政诉讼法》是小宪法。因为没有这种关系,中国的经济发展难以有新的后劲。所以,司法体制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完善,以及现在提倡的协商民主,让社会上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整个社会组织形态中的监督与合作之中。
这也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按理来说,案件应该很多。
第二,如何把行政官僚体制纳入到宪法框架内, 也就是要纳人到行政诉讼中。贪腐一般都是个人行为,走的都是刑 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一定的进步。我更愿意探讨规范产生的过程,尤其宪法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这就涉及到宪法方法论的问题。
当前,不只是立宪史,也包括当今的宪法和未来宪法的发展、变革,都处于中国和世界的大关系中。现在我国宪法的结构与我国社会现实已经不是十分匹配了,宪法应该是社会的晴雨表,宪法与社会匹配,就是一个良好的宪法,就对社会有益。您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代表论文有《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中国宪制史要旨》《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等。在我看来,这个不同集中体现在问题意识与方法论上,也就是说,政治宪法学以‘政治宪法为中国宪法学的核心问 题,通过一种生命—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而试图对中国的百年宪制,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制的共和国宪法,给予一种真实的揭示,并诉求其未 来的宪制改革。
依宪治国,就是要给社会一个空间,要让中国的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如此才可以解决经济发展缓慢、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现在的恶性循环就在于国家通过特别的机制建立维稳的队伍、产生维稳的经费,那么就形成了维稳机制自身的利益。
但现在个别政府官员不愿做事,也就是官员的不作为。政治宪法学同时也是规范宪法学,只不过这个规范和现在的规范宪法学的规范有所不同。
我认为,这是依宪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能怕社会变革中的各种利益纠纷,关键是要让大家感受到有独立第三方可以公平解决纠纷。再次,我强调宪法的国际性。当然,并不一定要重新制定宪法或者修改宪法,通过重新强调、重申宪法中的某些内容也是党的文件宪法化的一种表现方式。现在我们感到的是社会阶层固化、不流动,经济发展缓慢,民营经济被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不足。这些内容固然重要,但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很重要,这些都是宪法的内容。
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常态,也是基本的治国理政方式。简单地说,我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历史性和国际 性。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反腐就是对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制约。目前,外部冲击最重要的就是高新科技、经济,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观念。
在宪法创制过程中, 我也不反对规范研究。最后,高教授从宪法的 三性 ——政治性、历史性和国际性开展对如上重要内容的研究。
尽管我国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已经走向后现代,但作为政治组织形态,我国还是构成世界体系的现代国家之一。于是我们强调社会权利,强调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近些年来, 您一直关注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那么,首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2017年我国重新提出依宪治国的背景和意义何在。依宪治国强调分权,尤其需要加强权力制衡的作用。
再多的纠纷、矛盾与社会是否有秩序没有直接的关系,有序的社会秩序并不意味着社会没有纠纷,没有社会纠纷, 并不表明社会有秩序。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 是否能够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维护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进而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因为如果 政府作为的话,政府就要承担很多责任,而这样的责任他们是不愿承担的。
今后我会加强国际性方面的研究。以前这方面做得并不够,各部门各自为政,但各自为政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要给地方名实相符的自主权。我的确在研究中国立宪史,但同时我也会把一部分精力放在美国立宪史的研究上, 如2016年我在《学术月刊》上发表的《卡尔霍恩的州人民主权论以及美国宪制结构的历史变革》一文,就是对美国立宪史的研究。中国宪法的制 度和观念不是我国成长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而是从外部逐渐移植过来的,进而逐渐变成中国自身内部的东西。二是依宪法治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的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
这些东西会激发中央与地方经济的创造性。首先,从原理上看,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最高的治理形态就是依宪治国。
要解决这些问题,个人维权要通过司法途径,以和平、稳定、不被威胁的方式来实现。我所强调的宪法之规范主义,就与日常的规范宪法学有别,我不赞同抽象地将一种没有中国政治宪法之缘由的规范宪法作为宪法学的标准,规范不能从外部高超地搬运或移植,它们只能来自中国宪法的政治权力之内部运行,来自中国立宪主义的历史过程,来自中国人民的内在渴望和创制、改革的生命力本身,来自中国政治宪 法的价值诉求与制度实践的过程本身。
这一点我在2016年《学海》上发表的文章《转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一文中也表明同样的观点:面对社会和时代的需求,笔者认为应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现代国家的治理之道,把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放在一 个‘政道的层面上,而非仅仅在‘治术的器物层面上。以后,依宪治国可能在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而不是像以前一样重点强调大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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